Respan Dataset Explorer
Select one behavior. Every returned turn has one binary label: Present or Absent. Source: final dense boolean release.
5,167,182physical rows
86shards
0.00%qualified row coverage
0.00%qualified cell coverage
turns-00040.parquet:21195
f7d761fce48d8873f0467fa5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unknown country231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何種方式通知本公司?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63],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
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單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
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第 11 頁,共 46 頁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
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
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 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三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12 頁,共 46 頁
文件[62],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年年滿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2BTE2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
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大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
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第 12 頁,共 19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196
29e8e09ebdce340969c3ec30
turn 1/1gpt-4o-2024-08-06EnglishGermany534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System: I will provide you with a textual user review of an Android app, aiming to categorize the reviews into specific intention classes:
bug report: report a problem, such as faulty behavior of the application. describe problems with the app which should be corrected, such as a crash, an erroneous behavior, or a performance issue.
feature request: ask for a missing feature, functionality or content, as well as reviews that ask for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feature.
other: users express general apprecia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It focuses on general judgment. They are simple text reflections of the numeric star rating. Ratings are less informative as they only include praise, dispraise, a distractive critique, or a dissuasion. Reviews where users describe workarounds, use cases and scenarios involving the app
examples:
review: really disappointed with your customer services team. Ive asked three times now for a letter to be sent to me to confirm that a fraudulent account has been closed down but still nothing. Ask to speak to managers but theyre always in a meeting. #fraud #CustomerExperience
intention: bug report
review: I don't need a dm. Why don't your stores carry what I need for my phone?
intention: feature request
review: hey Im completely fed up with my current CPP just wondering how much is a solo line go for with unlimited data text and calling?
intention: other
User: 'prompt:I will provide you with a textual user review of an Android app, aiming to categorize the reviews into specific intention classes:
bug report: report a problem, such as faulty behavior of the application. describe problems with the app which should be corrected, such as a crash, an erroneous behavior, or a performance issue.
feature request: ask for a missing feature, functionality or content, as well as reviews that ask for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feature.
other: users express general apprecia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It focuses on general judgment. They are simple text reflections of the numeric star rating. Ratings are less informative as they only include praise, dispraise, a distractive critique, or a dissuasion. Reviews where users describe workarounds, use cases and scenarios involving the app
examples:
review: really disappointed with your customer services team. Ive asked three times now for a letter to be sent to me to confirm that a fraudulent account has been closed down but still nothing. Ask to speak to managers but theyre always in a meeting. #fraud #CustomerExperience
intention: bug report
review: I don't need a dm. Why don't your stores carry what I need for my phone?
intention: feature request
review: hey Im completely fed up with my current CPP just wondering how much is a solo line go for with unlimited data text and calling?
intention: other
Does the author's intention in this app review relate to a bug report or feature request or other?
review: If I promised TMobile I would provide a service for them and I dont deliver on my promise, T-Mobile will have me in court faster than I can snap my fingers. But if TMobile doesnt deliver on their promise on their network We just get the run around. Plus U need to B accountable'
intention: '
Assistant:
turns-00040.parquet:21197
f7d761fce48d8873f0467fa5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France231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何種方式通知本公司?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63],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
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單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
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第 11 頁,共 46 頁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
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
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 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三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12 頁,共 46 頁
文件[62],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年年滿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2BTE2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
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大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
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第 12 頁,共 19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198
f7d761fce48d8873f0467fa5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Romania231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何種方式通知本公司?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63],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
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
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單位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
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單位日額」。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第 11 頁,共 46 頁南山人壽樂活洋溢醫療終身保險_TPHI5
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
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要保人本
人為本契約「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二條 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未住院健康鼓勵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三條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三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第 12 頁,共 46 頁
文件[62],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年年滿利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2BTE2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而於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三條「大眾運輸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
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大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
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
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保障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
險基本保額」,本公司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去,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一、依第十四條約定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基本保額」。
第三十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第 12 頁,共 19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199
0db9d5b174a604ab75844c7e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Japan422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是否需要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149],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0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
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
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
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
部分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減少後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
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0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
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
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
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
值。
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
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五、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六、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十八、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
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
算依據。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
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
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第 3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
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
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
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
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
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
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
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第 4 頁,共 16 頁
文件[620],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11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本保險金額之保
險期間自第十六條約定之保單年度始日起算一年,不逐年累計。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
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
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
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
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
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
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75%)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
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
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十四、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匯款相關費用:
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
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約定之數額為準。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
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
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
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
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
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
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
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
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3 頁,共 16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200
0db9d5b174a604ab75844c7e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United States422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是否需要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149],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0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
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
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
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
部分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減少後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
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0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
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
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
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
值。
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
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五、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六、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十八、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
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
算依據。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
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
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第 3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
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
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
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
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
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
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
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第 4 頁,共 16 頁
文件[620],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11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本保險金額之保
險期間自第十六條約定之保單年度始日起算一年,不逐年累計。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
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
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
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
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
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
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75%)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
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
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十四、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匯款相關費用:
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
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約定之數額為準。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
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
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
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
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
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
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
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
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3 頁,共 16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201
0db9d5b174a604ab75844c7e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United States422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是否需要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149],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0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
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
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
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
部分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減少後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
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0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
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
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
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
值。
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
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五、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六、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十八、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
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
算依據。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
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
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第 3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
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
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
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
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
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
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
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第 4 頁,共 16 頁
文件[620],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11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本保險金額之保
險期間自第十六條約定之保單年度始日起算一年,不逐年累計。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
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
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
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
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
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
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75%)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
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
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十四、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匯款相關費用:
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
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約定之數額為準。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
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
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
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
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
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
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
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
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3 頁,共 16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
turns-00040.parquet:21202
c47a85912bbe683ba0d1e099
turn 1/1gpt-4o-2024-08-06EnglishUnited States486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System: I will provide you with a textual user review of an Android app, aiming to categorize the reviews into specific intention classes:
bug report: report a problem, such as faulty behavior of the application. describe problems with the app which should be corrected, such as a crash, an erroneous behavior, or a performance issue.
feature request: ask for a missing feature, functionality or content, as well as reviews that ask for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feature.
other: users express general apprecia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It focuses on general judgment. They are simple text reflections of the numeric star rating. Ratings are less informative as they only include praise, dispraise, a distractive critique, or a dissuasion. Reviews where users describe workarounds, use cases and scenarios involving the app
examples:
review: really disappointed with your customer services team. Ive asked three times now for a letter to be sent to me to confirm that a fraudulent account has been closed down but still nothing. Ask to speak to managers but theyre always in a meeting. #fraud #CustomerExperience
intention: bug report
review: I don't need a dm. Why don't your stores carry what I need for my phone?
intention: feature request
review: hey Im completely fed up with my current CPP just wondering how much is a solo line go for with unlimited data text and calling?
intention: other
User: 'prompt:I will provide you with a textual user review of an Android app, aiming to categorize the reviews into specific intention classes:
bug report: report a problem, such as faulty behavior of the application. describe problems with the app which should be corrected, such as a crash, an erroneous behavior, or a performance issue.
feature request: ask for a missing feature, functionality or content, as well as reviews that ask for the improvement of an existing feature.
other: users express general appreciat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It focuses on general judgment. They are simple text reflections of the numeric star rating. Ratings are less informative as they only include praise, dispraise, a distractive critique, or a dissuasion. Reviews where users describe workarounds, use cases and scenarios involving the app
examples:
review: really disappointed with your customer services team. Ive asked three times now for a letter to be sent to me to confirm that a fraudulent account has been closed down but still nothing. Ask to speak to managers but theyre always in a meeting. #fraud #CustomerExperience
intention: bug report
review: I don't need a dm. Why don't your stores carry what I need for my phone?
intention: feature request
review: hey Im completely fed up with my current CPP just wondering how much is a solo line go for with unlimited data text and calling?
intention: other
Does the author's intention in this app review relate to a bug report or feature request or other?
review: Im impulsive you know. Sorta like trump'
intention: '
Assistant:
turns-00040.parquet:21203
bfd7d51d6c4ae5eb43bc1b98
turn 1/1gpt-4o-2024-08-06EnglishGermany166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System: When formatting responses, use markdown syntax. For titles and important points, use *bold* (asterisks) instead of **bold**. For example: *Important Title* instead of **Important Title**.
User: hi
Assistant: Hi there! How can I assist you today? 😊
User: what that
Assistant: *Clarification Needed*
It seems like your message might be missing some context. Could you please provide more details or specify what you're referring to? I'm here to help!
User: write khmer heloo
Assistant: Error: 429
User: error what?
Assistant:
ASSISTANT
*Understanding Error 429*
Error 429 is typically an HTTP status code indicating "Too Many Requests." This error usually occurs when a user has sent too many requests in a given amount of time, and the server is asking them to slow down or try again later.
If you encountered this error on a website or app, it's possible that you were sending too many requests in quick succession. If you have any specific questions about this error or need further assistance, feel free to ask!
turns-00040.parquet:21204
0db9d5b174a604ab75844c7e
turn 1/1gpt-4o-mini-2024-07-18ChineseUganda422 words
degenerate_repetitionAbsentFinal dense release
USER
我將會給定一個 [query], 以及可以參考的文件, 每個文件會有編號, 如:[25], 文件編號後面會附上文件的內容
你的任務是參考這些文件,找出 [query] 的答案最可能是在哪個文件中, 並且輸出文件編號即可
如有文件 [17], [18], [19], 你認為答案在文件 [19] 中, 即輸出 19
也就是說你的輸出只要包含一個數字 N 就好, 不需要有更多額外的輸出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是否需要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文件[148],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新福愛小額終身壽險_MPL3
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
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 9 頁,共 11 頁
文件[149],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因本保險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依本保險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055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乘以附表
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
額。
四、躉繳保險費:
(一)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
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
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係指以「基本保額」對應
部分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六條減少「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
減少後之「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本目前段之基礎並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計算。
五、當年度保障係數: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當時的「保險年齡」所對應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障係數。
六、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
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
一之期間。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
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
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00%)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
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
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按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者(僅適用於現金給付方式):再除以十二。
(二)以每年為給付週期者: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
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
值。
十、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
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一、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大眾運輸意外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
故。
十四、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
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五、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
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十六、搭乘:
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之行為
。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十八、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
金均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
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
算依據。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
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二、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
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四、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第 3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_STL6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
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
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
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
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
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
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
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
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
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
第 4 頁,共 16 頁
文件[620], 內容如下: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樣本)
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保險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
南壽研字第 1130000118 號函備查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倘爾後「累
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
係指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之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金額。本保險金額之保
險期間自第十六條約定之保單年度始日起算一年,不逐年累計。
四、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就「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
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
第 1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二)就「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乘以「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之「最近一次繳
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
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倘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
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
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則以四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
週年數為限,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
級之一、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或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
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繳費
期間」屆滿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七、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八、保障期間: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之期間。但倘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
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期間。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解約金:
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
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
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75%)後之差值(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
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
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十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
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 2 頁,共 16 頁南山人壽添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BYUPL8
十四、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五、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六、匯款相關費用:
本契約所稱「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
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
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約定之數額為準。
十七、全額匯出:
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存入或匯入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
額全額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指定美元匯率: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
匯率,則以前述三家銀行之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
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
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
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
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二十三、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週期,該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於
要保書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如該週期有所變更時,則以變
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週期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支付或返還保險單借款、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
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
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此差異可能使要
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
分之風險。
第 四 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匯出」存入或匯入本公
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第 3 頁,共 16 頁
再進行一次提醒, 輸出只需要一個數字 N 也就是文件編號即可